夫妻離婚后爺爺、奶奶有權探望孫子嗎?
導讀: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夫妻離婚后孫子跟著母親一起生活,離開了原本居住的家里,也跟家里的爺爺斷了聯系。爺爺對于孫子是非常的疼愛,長期見不著自己的孫子也是非常的想念的,于是就想要去探望孫子,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在中國隔代親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作為爺爺奶奶探望自己的孫子女也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爺爺奶奶沒有要求探視的權利。由此可以推斷出同居關系解除后,爺爺奶奶也沒有要求探視孫子女的權利。
雖然在實踐中,不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人員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即使允許,應當賦予祖父母探視孫子女的權利。但是囿于我國法律的現實規定和避免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生活帶來困擾,法院都不會支持這樣的探視權利。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雙方應當充分的協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以免給孩子生活和心理造成創傷。
夫妻離婚后爺爺是有權去探望孫子的,得到撫養權的一方不能夠剝奪爺爺的探望權,如果爺爺探望權利被阻撓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積極的維權。